2008-08-20

酒後駕車致多人死傷,應當如何定罪?

路某(男,45歲)是某運輸公司司機。國慶節期間,路某駕駛公司的車輛前往參加朋友的婚禮。

在席間,路某與同桌的人一起大量飲酒,還到其他桌上 去敬酒,並和新郎、新娘一起干杯。在路某飲酒的過程中,其朋友李某曾提醒路某︰“別喝了,呆會兒還要開車。”路某回答說︰“沒事兒。”在整個婚宴過程中, 路某飲酒達一斤半左右。婚禮結束後,路某駕車返回單位,朋友李某搭乘路某的車。在返回途中,路某的車速高達每小時80公里(其行車路段的限制最高時速為每 小時60公里)。李某反復提醒路某︰“路上人多,開慢點兒!”路某回答︰“沒事兒!”當路某駕駛高速行駛的車輛行至某音樂廳的門口時,將大學生趙某與其女 友宋某撞倒在人行橫道線上。宋某當場死亡。趙某受重傷後,被路人送至附近醫院救治,最後脫離危險,但面部留下了終身殘疾。路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 同乘的李某大聲驚呼︰“快停車,你撞人了!”路某回答說︰“瞎扯!”之後,繼續駕車高速行駛。在車輛駛出60余米後,路某又將在丁字路口騎自行車轉彎的孫 某撞倒,致使其受重傷後又被其拖在車下,碾壓10余米,致孫某當場死亡。這時,李某試圖阻止路某繼續駕車,被路某揮臂檔開。路某繼續駕駛車輛前驅}0余 米,又撞倒正在橫穿馬路的行人張某(重傷),沖入逆行線,與迎面開來的白某駕駛的捷達轎車相撞,致使該車被撞毀,駕駛人白某當場死亡,乘車人王某受重傷。 至此,路某的車輛才在白某捷達車的阻礙下停下來。路某在酒後駕車的過程中共造成3人死亡、1人致殘、2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4萬元。公安機關對路某依法逮捕,檢察機關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本案的焦點是路某酒後駕車,致多人死傷,對其行為應當如何定罪。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有四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對路某應當按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路某的犯罪行為可以劃分為兩個不同的階段。第一階段是路某在人行橫道線上將大學生趙某與其女友宋某撞成一死一殘時,路某的行為應當定性為交通肇事罪。路某作為有多年駕駛經驗的老資格駕駛員應當明確知道酒後駕車的危害,但其由于過于自信並抱有僥幸的心理,以為不會發生意外,能夠避免交通事故,仍然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導致將趙某與宋某撞倒,致其一死一殘。此時,路某的行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出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同時,路某酒後駕車,並在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上超速行駛,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並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所以對路某的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 處。第二個階段,是路某在將趙某與宋某撞倒之後,路某雖然處于醉酒狀態下,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降低,但對其駕駛的車輛與行人發生如此嚴重的撞擊,應 當有所知覺,即便其沒有知覺,在朋友李某告知其撞人之後,路某應當停車確認是否撞人和救助受害人,但路某非但不停車,反而繼續駕車高速行駛,在李某試圖阻 止其繼續駕車時,還將李某擋開,接連造成了後面的三起交通事故,致兩死兩傷,一輛機動車報廢。在這一階段,路某的行為不再是過失,而是在明知自己的行為已 經造成並將繼續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主觀上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屬于間接故意。故這個階段路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路某的行為應當定為交通肇事罪。路某作為有多年駕駛經驗的老資格駕駛員,對于酒後駕車和在市區內超速行駛的危害性應當有所預見,但由于輕信這種結果能夠避免,仍然實施了一系列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造成了3人死亡、1人致殘、2人重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 構成要件。對于路某在第一次交通事故發生後,其心理狀態是否發生轉化——即由過于自信的過失轉為間接故意的問題,雖然路某的朋友對其加以提醒,但其由于大 量飲酒,自身的知覺和判斷能力下降,反應遲鈍,已經無法有效地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而交通事故又是在瞬間發生的,因此,不能認為此時路某的心理狀態已經 由過失轉化為放任和有意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其主觀上仍然處于酒後的麻木狀態,行為失控,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造成的結果和將繼續造成的結果,也不可能追求和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後來發生的一連串交通事故,都是在路某尚未反應過來的情況下發生的,所以,對路某不應當定為故意殺人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路某的行為應當定為以其他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路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有多年的駕駛經驗,對于酒後駕 車和違章超速行駛的後果,即便是在醉酒的狀態下也應當是明知的。因為醉酒雖然使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降低,但當事人並沒有完全失去其辨認和控制自己 行為的能力。在第一次交通事故發生後,路某的朋友李某已經提醒路某並且試圖阻止路某繼續駕車,但路某加以拒絕。在這種情況下,路某對自己行為已經造成和將 繼續造成的後果是處于一種放任的主觀狀態下,所以,其具備間接故意的主觀要件。同時,其犯罪行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以酒後駕車和超速行駛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定罪量刑是正確的。

第四種意見認為,路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和死亡罪。雖然路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有多年的行車經驗,對酒後駕車的危險應當有所預見,但路某在酒後處于一種興奮的狀態,自信心膨脹,輕信酒後駕 車和違法超速行駛的後果可以避免,甚至以為這樣的結果根本就不會發生。這在路某的朋友在席間勸路某不要繼續飲酒時,路某回答沒事就可以看出。因此,路某對 後來的致多人重傷和死亡的結果是處于過于自信的過失狀態。在第一次交通事故發生之後,路某的心理狀態也沒有因此而轉化為故意。在路某的朋友提醒其撞人了, 路某回答不可能,即可以證明這一點。因為人在醉酒的狀態下,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下降,對自己行為造成的後果不能及時作出反應和判斷。由于交通事故 又是在瞬間發生的,所以路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是處于一種毫無知覺的狀態。對于造成多人重傷和死亡的結果,既不是路某所有意追求也不是其放任而發生的。應該 說這樣的結果是路某所不願看到的,與其本身的意願是相違背的。所以,對路某的行為應當以過失致人重傷和死亡罪來定罪量刑。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詳解

一、什麼是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

也就是說,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車輛有關的造成損害後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當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殺人或者踫瓷案件都不屬于交通事故,應當屬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二、交通肇事應當由哪個部門負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管轄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

  具體在北京市的情況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轄的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澱、豐台、石景山、房山、昌平、通州等11個交通支隊分別負責處理轄區內的交通事故;順義、平谷、懷柔、密雲、延慶、門頭溝、大興、機場、亦莊開發區等9個區縣由各區()公安分()局下屬的交通()()隊負責處理轄區內的交通事故。具體處理事宜由交通()()隊的事故科或者執勤隊的事故組負責。

三、交通參與者在發生交通肇事後第一步應當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也就是說,司機發生交通事故,不論損失大小,首先必須要停車,保護現場。然後根據損失的大小確定下一步應當做什麼。

四、對于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肇事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二、三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北京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制定了《關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通告》第二條規定︰本 通告所稱的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道路範圍內依法由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處理或者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僅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體傷情輕微 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處理。機動車之間僅造成車輛損失且車輛尚能行駛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條中第三十四(非司機)、三十五(酒後)、三十六(單方事故)項情形的,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

五、對于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肇事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也就是說,司機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者死亡的,必須報警(撥打報警電話122,急救電話120999), 保護現場。如果事故發生地確屬偏遠或者找不到電話報警,受傷人員必須立即治療,同時又找不到其他車輛協助運送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利用發生事故的車輛送傷者 到醫院救治,但在移動現場前,必須將因移動現場後無法確定的車輛、人員倒地位置等進行標劃。當事人可以利用石塊、磚頭、白灰等物品在地面進行明顯標注。

六、發生逃逸事故後,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一條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北京交管局規定,對于 舉報屬實的,除給予經濟獎勵外,對于本市司機,可以清除其違章所積累的分值。去年京沈高速路發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機棄車逃逸。第二天清晨,他座上 一輛出租車,對話中出租司機得知他是肇事逃逸的情況後,對他進行勸阻,並將車輛開到交通隊報案。出租司機得到了兩萬元的獎金,並清除其違章所積累的分值。

七、發生交通肇事後,在現場應當采取什麼措施保護自身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機 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 一百五十米 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 拖曳、牽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米 至100米 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八、交通肇事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應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機 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 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踫撞部位,並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地方法院如何審理車禍案件?

地方法院如何審理車禍案件,應分就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分述之:
(一)刑事訴訟部分:
交通事故發生後,在肇事者所觸犯的刑事責任有: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
 簡言之,刑事犯罪(告訴乃論需 由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警才可受理進行調查、偵辦)需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對於肇事者的犯罪行為、事實、證據加以調查,倘若肇事者的行為,確實有觸犯刑法 條文規定的構成要件時,檢察官就會想法院對肇事者提起公訴。若以肇事者因其過失行為,以致他人死亡或受傷,應負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第二百八十 四條之過失傷害罪責為例,前者通常由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辦,被害人家屬亦得告訴;後者,則須被害人或配偶等提出告訴。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法院交通法庭 審理。法院在審判時,會先行確認被告是否認罪,如果認罪,即由獨任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果不認罪,則由三位法官合議審判,並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前者較 為簡易,後者較為複雜。惟無論何者,法院對於起訴被告有無構成犯罪的事實、審酌證物、交通事故責任歸屬、聽取原告(即檢察官)、被告的陳述後,做出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二)民事訴訟部分:
 受害者於民事訴訟部份,通常都是想法院提起被告應對其負以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規定,受害者可向肇事者請求的項目有:
1、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僱用人之責任。
4、民法一百九十一條之二: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
5、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6、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7、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8、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駕駛人駕車如有不慎發生車禍,致他人受傷死亡,即為侵權行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若肇事者與被害人或其家屬不能達成和解,被害人或其家屬將會循由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判決肇事者(及其僱用人)賠償,此謂之民事事件。另外亦得利用刑 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受傷,依民法所規定之權利,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之構成要件,賠償金額及舉證責任,被害人得自行衡量 金額之多少,證據是否充足,舉證是否困難等情況自行決定。茲為便於瞭解及適用,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身體受傷或死亡可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請求賠償。

2008-08-18

車禍處理秉持五原則

民眾駕駛車輛時,如果突然發生交通事故,與其他車輛相撞,駕駛人通常會慌張,不知如何因應;產險公會汽
車險委員會與交通部道路安全委員會合作,宣導汽車駕駛人,萬一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只需秉持「放」、「
撥」、「劃」、「移」及「等」的五大處理原則。

所謂「放」,是在事故現場放置「警告標誌」,告知後方駛來的車輛,前方有發生交通事故,請減速小心駕駛
;至於放置警告標誌的方法,包括立即打開閃光黃燈,並在適當地方放置正三角型的「警告標示」。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如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需在事故地點的後方10公尺處,放置正三角
型的警告標誌;若是快速道路或時速在60公里的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其放置警告標誌的地方,是事故地點後80
公尺處;如是速限50公里以上的路段發生事故,需在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

第二步處理原則是「撥」,撥打110(報警)與119(救護)、或112(緊急求救),亦可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
理善後;如有人傷亡,一切以救人為優先,將傷者立即送醫急救。至於打電話報案,應說明事故發生地點、車號、時間、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當事人最好親自報案,如委託他人報案,萬一未來涉及刑事案件,則可能被視為「自首行為」。

第三步處理原則是「劃」,將事故雙方車輛位置劃線定位,可利用蠟筆、石頭、鐵棒等具有標記功能的物品,做為標繪工具;若該事故有人傷亡,因屬刑事案件,應保持現場完整,待救護人員前來處理,再標示定位。

第四步處理原則是「移」,及時移開肇事車輛;該交通事故如沒有人員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再將肇事車輛移置路邊,以利交通維持順暢。

第五步處理原則是「等」,平心靜氣等警察到現場處理;等待期間,當事人可先行現場拍照,並尋找目擊證人。若交通事故沒有人員傷亡,事故雙方達成和解 的協議,不需警察的處理,車主亦可自行拍照存證。雖然汽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承保汽車險的產險公司提供理賠服務,減輕車主的經濟損失負擔;但車禍事故的發 生,畢竟是社會資源的浪費,可能造成家庭的悲劇,損人又不利己,所有車主應有此認知。

上述放、撥、劃、移、等五項處理原則,是汽車行駛過程中,不幸發生車禍事故的應變措施;其實,上上策應是注意行車安全,保持安全距離,不隨意變換車道,避免車禍事故的發生,才是社會之福。(作者是產險公會組長)

交通事故發生後,交通事故受害者應采取哪些措施?

交通事故發生後,交通事故受害者應采取哪些措施?
 
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應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

1、應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

2、確認交通肇事者及肇事車輛;

3、保護現場,收集材料;

4、接受診斷治療,並向事故處理部門報告;

5、如發現交通事故車輛逃跑時,應立即記錄車輛號牌、車型、顏色等。

交通肇事案例︰交通事故致人亡,保險公司先賠償

婚宴後,新郎張某請好友程某駕車幫忙送客,途中程某與一輛大貨車追尾,
造成一死一傷的嚴重後果。523日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對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200367,是新郎張某與新娘胡某辦完婚宴後,張某請好友程某
(無駕證)用另一好友余某的摩托車幫忙送靳某、熊某。程某駕車與同向行駛正左轉彎的一輛
解放牌大貨車追尾踫撞,造成靳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熊某重傷。
事故發生後,靳某的子女將程某及張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擔損害
賠償責任。

法院在查明事實後,認為被告程某無證駕車超載帶人,造成一死一重傷,
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張某在明知程沒有駕證,仍叫其駕車送客,有明顯過錯,故應承擔一定
的賠償責任;而被害人靳某明知二輪摩托車載三人屬嚴重超載,仍然乘坐,且又沒有采取任何安全
措施,其行為也有一定的過錯,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依法判決受害人靳某因交通
事故致死後,可納入賠償範圍的損失74812元(包括補償費、撫養費、贍養費、喪葬費等),由被告
程某賠償50%37406元,被告張某賠償30%22443.6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己負擔。

交車發生車禍,乘客獲精神賠償

公交車行駛途中發生車禍,致乘客傷殘,客運公司因此被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判決客運公司賠償原告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7000元。

2003年1月20日7時許,王某乘坐北京市公共交通總公司第四客運分公司所有的336路公共汽車上班,當該車由北向南行至門頭溝區三家店糧庫前 時,陳某駕駛小型客車由西向北左轉彎,由于陳某未讓行,公交車司機在制動過程中致使車內乘客王某摔傷。王某受傷當日被送至門頭溝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 左側多發肋骨骨折,血胸,于同年3月21日出院,共支付醫療費218.90元。事故發生後,公交車司機和陳某為王某支付了住院醫療費。2003年5月13 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對王某的損傷程度進行了鑒定,結論為十級傷殘,王某支付鑒定費1303元。為此,王某訴至門頭溝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 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65903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持票乘車,雙方即形成客運合同關系,公交四公司作為承運人有將王某安全送達約定地點的義務,由于該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王 某受傷,公交四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對王某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王某的損傷符合十級傷殘,給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一定的 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