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0日7時許,王某乘坐北京市公共交通總公司第四客運分公司所有的336路公共汽車上班,當該車由北向南行至門頭溝區三家店糧庫前 時,陳某駕駛小型客車由西向北左轉彎,由于陳某未讓行,公交車司機在制動過程中致使車內乘客王某摔傷。王某受傷當日被送至門頭溝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 左側多發肋骨骨折,血胸,于同年3月21日出院,共支付醫療費218.90元。事故發生後,公交車司機和陳某為王某支付了住院醫療費。2003年5月13 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對王某的損傷程度進行了鑒定,結論為十級傷殘,王某支付鑒定費1303元。為此,王某訴至門頭溝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 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65903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持票乘車,雙方即形成客運合同關系,公交四公司作為承運人有將王某安全送達約定地點的義務,由于該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王 某受傷,公交四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對王某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王某的損傷符合十級傷殘,給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一定的 精神損害撫慰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