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20

地方法院如何審理車禍案件?

地方法院如何審理車禍案件,應分就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分述之:
(一)刑事訴訟部分:
交通事故發生後,在肇事者所觸犯的刑事責任有: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
 簡言之,刑事犯罪(告訴乃論需 由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警才可受理進行調查、偵辦)需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對於肇事者的犯罪行為、事實、證據加以調查,倘若肇事者的行為,確實有觸犯刑法 條文規定的構成要件時,檢察官就會想法院對肇事者提起公訴。若以肇事者因其過失行為,以致他人死亡或受傷,應負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第二百八十 四條之過失傷害罪責為例,前者通常由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辦,被害人家屬亦得告訴;後者,則須被害人或配偶等提出告訴。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法院交通法庭 審理。法院在審判時,會先行確認被告是否認罪,如果認罪,即由獨任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果不認罪,則由三位法官合議審判,並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前者較 為簡易,後者較為複雜。惟無論何者,法院對於起訴被告有無構成犯罪的事實、審酌證物、交通事故責任歸屬、聽取原告(即檢察官)、被告的陳述後,做出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二)民事訴訟部分:
 受害者於民事訴訟部份,通常都是想法院提起被告應對其負以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規定,受害者可向肇事者請求的項目有:
1、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僱用人之責任。
4、民法一百九十一條之二: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
5、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6、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7、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8、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駕駛人駕車如有不慎發生車禍,致他人受傷死亡,即為侵權行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若肇事者與被害人或其家屬不能達成和解,被害人或其家屬將會循由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判決肇事者(及其僱用人)賠償,此謂之民事事件。另外亦得利用刑 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受傷,依民法所規定之權利,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之構成要件,賠償金額及舉證責任,被害人得自行衡量 金額之多少,證據是否充足,舉證是否困難等情況自行決定。茲為便於瞭解及適用,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身體受傷或死亡可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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